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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16-12-08 09:56:00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受限于微信篇幅,规划完整稿请点击阅读原文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第一节 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第四章 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施三大行动计划

 第一节 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节 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第五章 实施专项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第二节 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第六章 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第三节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第二节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第三节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第四节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第五节 修复生态退化地区

 第六节 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第七节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健全法治体系

 第二节 完善市场机制

 第三节 落实地方责任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管

 第五节 实施全民行动

 第六节 提升治理能力

第九章 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第十章 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任务分工

 第二节 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第四节 推进试点示范

 第五节 严格评估考核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下降势头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专栏1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  标

2015

2020

〔累计〕1

属性

生态环境质量

1.空气质

地级及以上城市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76.7

>80

-

约束性

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

〔18〕

约束性

地级及以上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

-

-

〔25〕

预期性

2.水环境质

地表水质量3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66

>70

-

约束性

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

9.7

<5

-

约束性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70.8

80


预期性

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

15.74

15左右

-

预期性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70.5

70左右

-

预期性

3.土壤环境质量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70.6

90左右

-

约束性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0以上

-

约束性

4.生态状况

森林覆盖率(%

21.66

23.04

1.38

约束性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151

165

14

约束性

湿地保有量(亿亩)

-

8

-

预期性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54

56


预期性

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60.4

60.4

-

预期性

污染物排放总量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

-

-

10

约束性

氨氮

-

-

10

二氧化硫

-

-

15

氮氧化物

-

-

15

6.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5

-

-

10

预期性

重点地区总氮6

-

-

10

预期性

重点地区总磷7

-

-

10

生态保护修复

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

95

-

预期性

8.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

-

35

-

预期性

9.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万平方公里)

-

-

10

预期性

1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平方公里)

-

-

27

预期性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

2.空气质量评价覆盖全国338个城市(含地、州、盟所在地及部分省辖县级市,不含三沙和儋州)。

3.水环境质量评价覆盖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断面数量由“十二五”期间的972个增加到1940个。

4.2013年数据。

5.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6.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

7.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第三章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基础

第二节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京津冀地区要加大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钢铁等过剩产能淘汰力度。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严格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电机、变压器等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实施系统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绿色照明、余热暖民等节能重点工程。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应用分布式能源。

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完善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开展绿色评价和绿色制造工艺推广行动,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增强绿色供给能力,整合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认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增加有机产品供给。到2020年,创建百家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百家绿色示范园区、千家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制造体系基本建立。

推动循环发展。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城市低值废弃物集中处置,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和在役再制造示范工程。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建设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示范工程。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和园区。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完善废钢铁、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与服装、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尝试建立逆向回收渠道,推广“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3%。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实施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进秸秆高值化和产业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三节 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引领

   推进绿色化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把绿色化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基点,推进绿色化与各领域新兴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发展生态绿色、高效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深入开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现代林业和生物肥料等技术研发,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发展安全、清洁、高效的现代能源技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建立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技术体系。重点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形成源头预防、末端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成套技术。

第四节 推动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促进四大区域绿色协调发展。西部地区要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建设生态产品供给区,合理开发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战略性资源和生态旅游、农畜产品等特色资源。东北地区要加强大小兴安岭、长白山等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北方防沙带建设,强化东北平原湿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进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和汉江、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研究建设一批流域沿岸及交通通道沿线的生态走廊,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东部地区要扩大生态空间,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升级,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走在前列。



第三节 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补充增加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建立健全技术体系。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城市和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等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城市,要规范、有序开展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长江中下游、成都平原、珠江流域等污染耕地集中分布的省(区、市),应于2018年底前编制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方案。2017年底前,发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方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开展修复成效第三方评估。

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京津冀区域以城市“退二进三”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加大污灌区、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东北地区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轮作休耕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化工、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强化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环境监管。湘江流域地区以镉、砷等重金属污染为重点,对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格控制农产品超标风险。西南地区以有色金属、磷矿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导致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为重点,强化磷、汞、铅等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治理。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河池、贵州铜仁等6个地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第四节 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长江沿线等重要水源地周边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13万个。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开展农膜回收利用,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措施,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第九章 实施一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十三五”期间,国家组织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等25项重点工程,建立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项目投入以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专栏8 环境治理保护重点工程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限期改造50万蒸吨燃煤锅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氮肥、制糖等行业中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逐一进行改造。限期改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气化。

建设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东北地区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设施,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工程,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

(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完成4.2亿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施1.1亿千瓦机组达标改造,限期淘汰20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

(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开展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有机化工园区、医药化工园区及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五)良好水体及地下水环境保护。

对江河源头及378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实施严格保护。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完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推进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探索建设生物缓冲带。加强地下水保护,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京津冀晋等区域地下水修复试点。

(六)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治理。

针对七大流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突出问题,以580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统筹点源、面源污染防治和河湖生态修复,分类施策,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水环境质量。实施太湖、洞庭湖、滇池、巢湖、鄱阳湖、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重点湖库水污染综合治理。开展长江中下游、珠三角等河湖内源治理。

(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343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重污染水体治理。加强城市、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收集管网建设,对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再生水回用,强化污泥处理处置,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

(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进13万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利用设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治理,实现75%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九)土壤环境治理。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开发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完成100个农用地和100个建设用地污染治理试点。建设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1000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4000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化工企业搬迁后污染状况详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示范,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实施高风险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修复治理工程,完成31块历史遗留无主铬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十)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

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建成区域性废铅蓄电池、废锂电池回收网络。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化学品危害特性基础数据库,建设国家化学品计算毒理中心和国家化学品测试实验室。建设50个针对大型化工园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不同类型风险区域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建设1个国家环境应急救援实训基地,具备人员实训、物资储备、成果展示、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科技研发等核心功能,配套建设环境应急演练系统、环境应急模拟训练场以及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建设全国及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国家水质监测预警平台、国家生态保护监控平台。加强中西部地区市县两级、东部欠发达地区县级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仪器设备配置。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建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加快建设早期核设施退役及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5座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1个高放射性废物处理地下实验室,建设高风险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加强国家核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专栏9 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

(一)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

推进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脉、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桂黔喀斯特地区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核心地区生态修复治理。

(二)国土绿化行动。

开展大规模植树增绿活动,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加强“三北”、沿海、长江和珠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储备林及用材林基地建设,推进退化防护林修复,建设绿色生态保护空间和连接各生态空间的生态廊道。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开展太行山绿化,开展盐碱地、干热河谷造林试点示范,开展山体生态修复。

(三)国土综合整治。

开展重点流域、海岸带和海岛综合整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推进损毁土地、工矿废弃地复垦,修复受自然灾害、大型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矿山废弃地。加大京杭大运河、黄河明清故道沿线综合治理力度。推进边疆地区国土综合开发、防护和整治。

(四)天然林资源保护。

将天然林和可以培育成为天然林的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全部划入天然林,对难以自然更新的林地通过人工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五)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

实施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稳定扩大退牧还草范围,优化建设内容,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实施草原围栏1000万公顷、退化草原改良267万公顷,建设人工饲草地33万公顷、舍饲棚圈(储草棚、青贮窑)30万户、开展岩溶地区草地治理33万公顷、黑土滩治理7万公顷、毒害草治理l2万公顷。

(六)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实施北方防沙带、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以及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坡耕地综合治理、侵蚀沟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

(七)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

加强长江中上游、黄河沿线及贵州草海等自然湿地保护,对功能降低、生物多样性减少的湿地进行综合治理,开展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推进京津冀“六河五湖”、湖北“四湖”、钱塘江上游、草海、梁子湖、汾河、滹沱河、红碱淖等重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城市河湖生态化治理。

(八)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

保护和改善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兰科植物、苏铁类、野生稻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原生境保护区、救护繁育中心和基因库,开展拯救繁育和野化放归。加强野外生存繁衍困难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和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和保存,建设种质资源库(圃)。

(九)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建设50个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800个观测样区,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生物多样性评估预警平台、生物物种查验鉴定平台,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确权,60%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生态廊道建设,有步骤地实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移民,完善迁地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减贫示范。

(十)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行动。

选择5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行动。选择云南、广西和东南沿海省份等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区域,建立50个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区,建设100个天敌繁育基地、1000公里隔离带。建设300个口岸物种查验点,提升50个重点进境口岸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能力。针对已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进行调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构建卫星遥感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体系。

(十一)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加快推进混交林培育、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公益林管护和林木良种培育。精准提升大江大河源头、国有林区(场)和集体林区森林质量。森林抚育4000万公顷,退化林修复900万公顷。

(十二)古树名木保护。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树冠覆盖区域、根系分布区域,科学设置标牌和保护围栏,对衰弱、濒危古树名木采取促进生长、增强树势措施,抢救古树名木60万株、复壮300万株。

(十三)城市生态修复和生态产品供给。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调查评估,综合识别已被破坏、自我恢复能力差、亟需实施修复的区域,开展城市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推进绿道绿廊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加快老旧公园改造,增加生态产品供给。

(十四)生态环境技术创新。

建设一批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动建设一批专业化环保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水、大气、土壤、生态、风险、智慧环保等重大研究专项,实施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东北老工业基地、湘江流域等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创新工程,实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北方风沙带、西南岩溶区等生态屏障区保护修复创新工程,实施城市废物安全处置与循环利用创新工程、环境风险治理与清洁替代创新工程、智慧环境创新工程。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站和决策支撑体系建设。建设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中心和环境合作中心、“一带一路”信息共享与决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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